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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抚政策法规问答
1、问:优抚工作职责是什么? 负责全市优待抚恤和革命烈士、因公伤亡人员褒扬工作;审核呈报革命烈士;负责复退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等有关人员伤残等级评定的审核呈报工作;负责我军被俘去台人员回大陆定居的审核呈报工作;指导全市优抚事业单位建设;审核报批市以上重点烈士纪念建设物保护单位。
2、问:已散葬的烈士坟墓能否起挖集中迁葬? 在征得家属同意后,可将遗骨起挖火化,将骨灰安放在当地陵园内。
3、问:申请补发伤残证件需要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1、本人书面申请; 2、原始伤残档案; 3、本人在报刊上的作废声明,半年后按照申报程序逐级办理; 4、身份证复印件; 5、两张免冠照片。
4、问:何谓复员军人? “复员军人”是指1954年10月31日以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持有复员退伍军人证件的人员。
5、问:新评残需要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1、个人要求评残书面申请; 2、申请人所在单位根据伤残情况,对其负伤时间、地点、部位、原因、性质及详细经过出具书面申请意见; 3、两个以上现场见证人提供的证明,及证人所在单位或乡镇、街道办事处对证人身份的证明材料; 4、申请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4张(人民警察须着制式服装)、身份证及户口薄登记卡复印件; 5、医疗终结时的原始档案记载或原始医疗证明(含出院小结,如属复印件需原治疗医院鉴证盖章); 6、国家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供《公务员登记表》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人民警察还须提供授予警衔审批表; 7、属于交通事故负伤的,须有县级以上公安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8、属于因医疗事故致残的,应提供相关机构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 9、身份证、户口本复件; 10、县区民政部门的新评残申请报告; 11、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对伤残情况作出的医学鉴定结论;
6、问:退役军人补评残需要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1、个人要求评残书面申请; 2、两个以上战友提供的能够直接证明其因战因公负伤情形的证明、证人与被证明人同一部队服役证明,及证人所在单位或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证人身份的证明材料; 3、出自档案的相关材料,需提供由档案管理部门加盖印章的复印件; 4、申请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4张)、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5、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原始医疗证明。档案记载或原始医疗诊断证明中不仅要有负伤事实记载,且须有能认定的因战因公受伤的情形表述; 6、《退伍(转业、复员)军人登记表》; 7、部队出具的因战因公致残证明; 8、后补充材料,需由县区民政部门出具核实报告; 9、身份证复印件; 10、县区民政部门的补评伤残申请报告; 11、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对伤残情况作出的医学鉴定结论; 12、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书面公示意见。
7、问:申请提高残疾等级需要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1、本人残情加重情形的书面申请; 2、县级以上人民医院作出的医疗诊断证明(精神病患者须有2级以上精神病专科医院的诊断证明); 3、原批准残疾等级的申报审批材料、档案记载材料和原残疾证件; 4、所在单位、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书面材料; 5、县区民政部门的提高伤残等级申请报告; 6、身份证复印件; 7、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书面公示意见。
8、问:部队退役伤残军人换证需要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1、身份证、户口本; 2、《残疾军人证》原件; 3、转业、复员、退伍、离休证件或者移交政府安置的相关证明; 4、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或者武警后勤部卫生部、武警边防部队后勤部、武警部队消防局、武警部队警卫局)监制的《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或者《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 》; 5、自军队办理了退役手续或者移交手续后60日内,由本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向户籍迁入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转入抚恤关系。
9、问:残疾军人死亡后有何待遇? 1、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2、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10、问: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认定需要提交的材料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 患慢性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伍回乡生活困难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待遇,并提交或具备以下材料 1、本人申请; 2、户口本; 3、退伍军人证和退伍军人登记表; 4、军队医院证明,具体是指下列之一 第一、退伍档案中记载患有慢性病的退伍军人登记表或在服役期间军队体系医院出具的患慢性病证明(须能取得该医院或上级卫生部门确认); 第二、近期军队体系医院复印的盖有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在服役期间患慢性病原始病历; 5、盖有医院病历管理部门印间的近期慢性病(特指原军队医院证明中记载的慢性病)就诊病历复印件及相关医疗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
11、问: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认定程序是什么? 1、本人提出申请,村(社区)出具相关证明; 2、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签署意见、加盖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印章,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查。 3、县级民政部门认为符合条件的,加盖印章,报送市级民政部门,并组织当事人到市荣军医院进行体检。 4、市级民政部门对审批认定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的,由县级民政部门从认定身份的第二月起发放生活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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